2025青岛即墨区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政策

青岛 更新于:2025-01-23 05:39
  • 云海99130751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2025年青岛即墨区将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减少空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防止火灾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禁放区域政策中的关键点:
    1. "禁放区域范围":通常,禁放区域会覆盖城市中心区域、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区域。
    2. "禁放时间":全年禁放或特定节假日、纪念日等时间禁放。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放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4. "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禁放政策的认知度和遵守率。
    5. "监督举报":鼓励市民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6. "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市民等多方共同努力。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政策,共同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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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虹652236

      青岛即墨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持续更新)

      【2025年1月10日更新

      一、禁止燃放区域

      天山一路与墨水河交汇处(即墨城阳界)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营王路(向东)---墨城路(向北)---营上路(向东)---204国道(向北)---祥泉一路(向东)---云水一路(向北)---沿祥泉二路(向东直线延伸)---龙青高速(向南)---即墨城阳界形成的闭合区域。

      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在建)交汇处沿尼姑山路(向东)---凤凰山路(向南)---鳌山名苑北围墙(向东)---鳌山名苑东围墙(向南)---鳌山名苑南围墙(向西)---凤凰山路(向南)---问海路(向西)---滨海公路(向北)---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在建)交汇处形成的闭合区域。

      以上区域以道路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河流以中线为基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期间(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三)全区区域内,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即政发〔2020〕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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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4567窒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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