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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胶州市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政策,这一举措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以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具体内容: 
 1. "禁放区域":胶州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了禁放区域。通常,禁放区域包括城市中心区域、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重要的交通枢纽、旅游景点等。
 2. "禁放时间":禁放时间一般从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开始,至正月十五结束。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3. "保障措施":胶州市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禁放政策的实施。包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监督。
 4. "空气质量改善":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后,胶州市空气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据统计,禁放期间,PM2.5浓度同比下降30%以上,空气质量指数(AQI)明显下降。
 5. "市民反响":禁放政策实施以来,胶州市市民普遍表示支持。许多市民认为,禁放政策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青岛胶州市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旨在保护环境,保障空气质量,为市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一举措得到了市民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举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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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胶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持续更新) 【2025年1月10日更新】 胶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原北外环—广州北路—中储路—新疆路—朱诸路—柳州路—扬州西路—梧州路—香港路—广州南路—科苑路(规划中)—福州南路—南外环(惜苑路)—胶马路—尚德大道—黄河路及西向延长线—生态大道—跃进河河道—胶州湾高速—洋河河道— 生态大道—黑龙江路—上合大道(原交大大道)—营旧路—大沽河右岸—青银高速—站北路—站前大道—国道204—海尔大道—原北外环形成的闭合区域及镇(街)驻地有关区域。 镇(街)驻地有关区域范围如下: 胶北街道办事处:东至东轿杆路,西至王庸路,南至北都路,北至康健路。  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至营海路,西至青盐铁路,南至营匡路,北至青盐铁路。  胶莱街道办事处:东至三珠路,西至利盛达御景苑西墙外小路,南至王珠大街,北至利盛达御景苑北墙外小路。  胶西街道办事处:东至尹家沟大街,西至叶赵路,南至翠竹苑小区南侧东西路,北至扬州路。  李哥庄镇:北九路—沽源路—青啤广场美食街—小吃街东内部路(党群服务中心西侧南北路)—航谊路—广场大街—北九路形成的闭环区域。  里岔镇:东至祓泽大道,西至子瑞路,南至牧城大道,北至里岔镇政府大楼北侧东西生产路。  铺集镇:东至铺里路,西至铺畅路,南至朱诸路(S217),北至德孝大道。  洋河镇:东至西石路,西至洋河小学西墙外南北延长线,南至冷家村南东西大街,北至219省道。 该范围划定区域以路为界线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若沿路村庄、小区、企业、单位跨越道路的,该范围外延至该村庄、小区、企业、单位实控的所有区域。 该范围划定区域以河为界线的,以分界的河道中心线为界线。 该范围以水库库岸为界线的,以临近禁放区域的实际水面线为界线;以水库大坝为界线的,以大坝远离禁放范围的坝沿为界线。 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胶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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