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研究生住房补贴详解,补贴标准、对象及申请

青岛 更新于:2025-04-24 14:46
  • 奇幻星空dK

    青岛研究生住房补贴政策是为了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支持研究生在青岛就业和创业而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以下是关于青岛研究生住房补贴的详细解析:
    一、补贴标准
    1. 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1500元,补贴期限为3年。
    2. 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10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二、补贴对象
    1. 在青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单位全职工作,且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2. 在青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单位全职工作,且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三、申请条件
    1. 符合补贴对象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2. 在青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 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
    4. 未享受过青岛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四、申请流程
    1. 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 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送给所在区(市)住房保障部门。
    3. 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住房补贴。
    4.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单位提交住房补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单位将补贴发放给申请人。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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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欣6

      一、补贴范围

      (一)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三)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其中,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二)补贴期限。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申请前须先向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四、申领流程

      (一)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其中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无需提供就业报到证);国(境)外高校毕业生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的,由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

      (三)审核发放。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两次(月初和月中)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汇总核实,系统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提供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贴资金到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五、其他事项

      (一)已按《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1〕1号)规定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

      (二)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博士后生活资助(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人已申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三)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非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上学期间在用人单位有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四)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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